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科研成果机时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及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校财字〔2016〕30号)和《安徽医科大学创建一流学科ESI论文奖励暂行办法》(校学位字〔2019〕5号),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师生科研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利用好科研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鼓励我校科研工作者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提升科研实验中心的影响力,为学校科技事业发展提供推动力,结合学校和科研中心实际情况设置科研实验中心科研成果机时奖励(以下简称“中心机时奖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机时奖励实行“标准统一、公开透明,主动申请”原则。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在已发表SCI论文的致谢部分中明确指明“The authors thank ( *** of ) the Center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of Anhui Medical University for valuable help in our experiment. ”,或者在发表SCI论文的作者中有科研实验中心老师名字的课题组,结合课题组实际消费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条 结合中心实际运行情况,奖励标准分为两类:
类型一 年消费(﹤10万元)且满足“第三条”规定的课题组。课题组消费毎足1万元,根据发表的SCI论文的质量,课题组提出申请,审核后予以奖励。(消费足1万元可申请1次,消费足2万元可申请2次。一篇SCI论文不可重复申请)
论文类别 |
奖励办法 |
SCI 一区 |
赠送2000元机时 |
SCI 二区 |
赠送1000元机时 |
SCI 三区、EI |
赠送500元机时 |
类型二 年消费(≥10万元)的课题组,奖励总消费价值的10%。在消费达到10万元后,直接奖励总消费价值的 5 %到课题组账户。另外总消费价值的5 %,需要达到“第三条”规定,凭相关材料提出申请,核实后予以奖励。
第五条 符合中心机时奖励办法的课题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类型一和类型二奖励中的一种,类型一和类型二两种奖励不可同时申请。在使用奖励机时过程中,实验涉及到的开机费或者收费耗材的照常收费。
第六条 年消费金额指的是一个自然年之内(即当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计算周期)在科研中心的仪器测试费。
第七条 课题组在某一年度内(如2018年度)消费达到“第四条”规定,需在3年之内(2021年12月31日之前)提供SCI论文申请奖励,超过3年的不予申请。
第八条 任何提供不实材料的,经查实后,中心将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收回机时奖励,冻结中心账户,禁用三个月。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实验中心在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