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及《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 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第三条 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第四条 每月由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第五条 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第六条 科研实验中心安全员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安放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校消防部门解决。
第七条 科教大楼实验室安全器材由分管人员联系一附院消防部门定期检查,并配合检查人员进入试验区域详细检查。
第八条 定期检查消火栓内是否通水,并保证水压。
第九条 检查应急灯指示牌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功能是否正常,对损坏物品及时反馈维修。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