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实验中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实验室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徽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校保字〔2017〕8号)、《安徽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校保字〔201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心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入库、储存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章 条例
第五条 实验室安排专人根据危险品的使用量统计购买需求,报中心主任审核,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购买,购买时应尽量控制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第六条 入库时应安排专人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保证包装完整、数量准确、标识清晰、符合要求,药品性质不清时严禁入库。
第七条 贮存时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分开存放,剧毒的化学品应锁在专门的毒品柜中,并采取防挥发、防泄漏、防潮、防火、防爆炸及通风等预防措施。库房或实验室中应备有灭火器等消防安全器材。危险化学品应设专柜分类隔离贮存,并做好标识。
1、有毒有害品: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远离火源、热源,保持容器密封。
2、强酸类: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应与碱类、金属粉末、卤素等分开存放。
3、强碱类: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注意防潮和雨淋,应与易燃或可燃物及酸类分开存放。使用时应戴好防护措施。
4、易燃易爆品: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应与氧化剂、强酸、强碱等分开存放。
第八条 对于作废的药品,同样保证标识的清晰,由保管负责联系厂家回收,不能回收的药品,分类收集,隔离存放,做好标识,定期送至相关部门统一处理。
第九条 对于无标签或标签丢失的药品和试剂需要经过鉴定,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无法鉴定的药品和试剂按危险废弃物处理,严禁使用不明内容物的药品或试剂。
第十条 库房保管负责定期检查所有化学品的存放、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记录。在贮存期内,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标识不清、渗漏等情况,应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危化品的领取由保管具体负责,领用人领取药品后填写领用记录并签字。
第十二条 危化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实验规范操作,禁止口尝、直接鼻嗅、手直接接触的方法鉴别化学药品或危险物质。
第十三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中心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培训。根据学校相关预案,做好危化品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科研实验中心对本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