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平台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确保科研实验活动的安全,提高学校科研实验平台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及《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等法律规章,结合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科研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和进入中心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 条例
第三条 规范管理实验室用电、用水,按相关要求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办公区域的空调、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第五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居住、烧煮食物与用餐,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严格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六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必须实时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七条 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与保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实验室用品,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消防器材,定期举办消防知识教育讲座,工作人员应掌握基本消防知识,包括消防器材的使用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第九条 实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做到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比如门禁系统,监控装置等。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科研实验中心对本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