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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19-12-25 09:50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科研实验活动安全,依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所有人员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熟悉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保卫意识,做好“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工作,保证科学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科研实验中心实行以实验室负责人为主要安全责任人的安全制度。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平台负责人或技术人员为本平台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各PI实验室负责人或课题组组长负责该PI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日常安全规定

第四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在掌握了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防护能力后,才能动手操作;实验室对所有实验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禁止在实验室放置食物、饮品等具有潜在的从手到口接触途径的物品;禁止用实验室的冰箱(柜)及微波炉储存及加工食物;任何实验用试剂不得入口。

第六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实验室内严禁会客、喧哗;禁止在实验工作区存放个人物品。

第七条 任何与实验室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不准在实验室内从事与实验无关的任何活;严禁私配和外借实验室钥匙和门禁卡。

第八条 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第九条 在实验室工作区应穿白大褂,离开工作区应脱掉白大衣,同时严禁带实验手套开门和关门。

第十条 在实验工作区,长头发不可直接下垂,应束扎头发,避免与污染物质接触或影响实验操作。

第十一条 保持实验室清洁,每天至少清洁或消毒工作台面一次,活性物质溅出后要随时清洁或消毒;最后离开实验室者,负责检查关好水、电、气开关及门窗。

 

第三章 水电及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熟悉水、电、气的总开关、节门和消防器材等所在的位置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 纯水仪、制冰机等连续工作的仪器,要确保水龙头和输水管路质量安全以及下水道畅通;制水完毕要及时取走并关闭电源,谨防水溢出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应由专业人员按规定装设,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源开关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堆放杂物。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实验所需用到的接线板,必须质量可靠,不得放置在靠近水源等不合适位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按要求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通道不允许堆放杂物,工作期间安全通道大门全部开启,要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十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挥发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按物品性质进行严格分类管理,按规定存放和使用,明确标识和警示。

第十九条 操作危险性化学药品前,务必要熟悉药品的特性,按照操作守则进行实验。

 

第四章 仪器操作及压力容器安全

第二十条 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强酸强碱性、高腐蚀性、有毒药品,务必在通风橱内严格规范操作,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使用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实验前先检查用电设备,再接通电源;实验结束后,先关仪器设备,再关闭电源。

第二十二条 操作仪器时,应按照设备安全规程,制定严格安全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不得动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相应的开关按钮。

第二十三条 各种气瓶应分类储存在远离火源、热源、电源的阴凉、通风处,应经常检查是否漏气。

第二十四条 气瓶搬运要轻要稳,存放于专用的固定瓶架内,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

 

第五章 废物处理及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产生的“三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散失、遗弃。

第二十六条 操作时须将污染的吸头、手套、废弃物及时放入固体回收箱内,液体倒入液体回收桶内;做完实验后及时清理工作台面和操作间,并将产生的废弃物转移到废弃物储存室相应的垃圾箱中。

第二十七条 生物样品废液,放置专门的带盖子的废液桶进行收集;经过消毒或灭活后才可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保密工作;所有实验数据和测试结果均不得外泄。

 

第九章 附则

    二十九 科研实验中心对本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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