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大型仪器管理规定
(试行)
科研实验中心是开展各项科研和教学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平台。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规范公共仪器的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寿命,同时也为培养全体学生及工作人员良好的工作习惯,养成良好的科研作风,参考大学大型仪器管理规定,结合本中心特点,特制定本中心大型仪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管理权属于安徽医科大学,具体由科研实验中心专家委员会统一安排专人管理服务,服务全校并面向社会。校内任何科研实验室在遵守本规定的前提下,均有权使用所有仪器。
第二条 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根据设备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仪器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执行定期保养制度。
第三条 所有仪器使用者必须遵守仪器管理规定,经过培训并获得操作资格后方可使用仪器。
第四条 所有仪器均对全社会开放,在确保完成校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外测试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仪器实行有偿使用,并执行低收费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管理人员和使用者。
第二章 仪器管理人员职责
第六条 本中心的仪器按照设备功能分组,各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仪器专管人员负责相应仪器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 仪器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应做到了解仪器的结构和工作原理,熟练使用仪器的已有功能,并能努力开发新的功能。
第八条 仪器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采取坐班制,以保证仪器的方便使用和提高利用率。
第九条 对可以开放使用的仪器,管理人员应定期为用户组织培训和授予资格。
第十条 对于新购仪器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仪器专管人员应及时制定出仪器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仪器的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仪器专管人员必须做好仪器的安全管理、维护与维修等工作,定期进行校验和保养,每台仪器必须有仪器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并详细记录维修内容,包括日期、故障情况、修复程度、故障分析和维修工程师及其管理人员签字等。对使用率不高的仪器应定期开机,保证仪器正常的工作状态。对于重大故障,仪器专管人员应及时提出报告,报上级主管备案。
第三章 仪器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仪器按管理方式分为两类:一类专管专用,即只允许管理人员操作使用,如质谱仪等。另一类是可开放使用的仪器,该类仪器一律实行操作资格认证制度,只有获得操作资格的人员才能独立操作。
第十三条 所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必须配备专人管理和操作。对于大型的、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设备、一般配备2人管理,避免由于人员的短期离开而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出现。
第十四条 仪器使用者必须爱惜使用和爱护中心的所有仪器设备。实验中所产生的废物废液必须妥善处理。实验结束后,必须将仪器恢复原位,桌面收拾干净。登记完毕(对于需要登记的仪器),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仪器使用人必须严格按要求如实登记(对于需要登记的仪器)。使用前及使用时若发现有异常,必须立即报告仪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仪器设备的订货申请单、合同、装箱单、出厂资料、说明书,技术资料等原始资料和验收安装调试记录,以及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校验等记录,确保各种资料的完整性。
第四章 仪器培训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上机资格,方可上机操作。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对于由此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况等将酌情严肃处理,并追究仪器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可以开放使用的仪器,负责人应及时并定期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有规范的工作程序,应先讲解后动手操作。培训内容应包括仪器工作原理、操作流程、注意事项,违章负责的。集中公开培训每学期举行1次,小范围培训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对于大型的、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公开培训相应增加1-2次,对用户的个人培训随时按需进行。
第五章 操作资格认证
第十九条 所有使用仪器的人员必须获得操作资格方可独立操作工用仪器。操作资格认可程序包括:参加培训、能正确独立操作2次以上。仪器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应予以监督考核,在确认使用者的操作完全规范的前提下,方可授予操作资格。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操作资格的人员,若仍发现有不遵守操作规定者,一律取消操作资格,并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不再给予操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得操作资格或取消操作资格者,每次使用仪器必须经过仪器管理人员同意,未经同意者一律作为违章处理。
第六章 仪器使用收费
第二十二条 所有仪器均实行有偿使用。根据仪器设备的单价、性能规格、耗材等,并参考其它单位同类设备收费标准,逐台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根据校内与校外、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有所区别。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由中心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后确定,对外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收取的仪器使用费实行专管专用,主要用于仪器的日常维护、零配件、试剂、耗材的购置以及维修、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和绩效奖励等。
第七章 责任事故与违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仪器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到位,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财产损失,将追究相关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使用者不遵守或违反中心的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心将视情况给予取消使用资格、赔偿损失或张榜公布等处罚。(1)使用者不登记(对于需要登记的仪器);(2)发现异常不报告者;(3)造成重大事故者;(4)未取得操作资格证而擅自使用者;(5)不按规定操作者。
第二十七条 对于处罚有争议时,由中心专家委员会裁定。
第八章 仪器管理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仪器负责人员做好管理工作,提高仪器利用率,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终考核。对仪器管理维护良好、重视设备功能开发、使用效率高、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仪器组和个人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并作为提职和晋升的依据。对管理不善、保养不良、使用不当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大型仪器的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利用率、科技成果、人才培养、仪器使用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科研实验中心对本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
2016年12月16日